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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微信群發(fā)涉恐言論被判刑 律師提醒引以為戒

2017年09月21日 15:38:45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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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農民工因在微信群發(fā)表涉恐言論被判刑

  “一句玩笑話惹這么大麻煩,真后悔”

  律師提醒應引以為戒,在公共場所和網絡平臺一定要注意自身言行

  本報訊(記者楊召奎)31歲的外來工張強(化名)怎么也沒想到,因為自己在微信群里發(fā)了一句開玩笑的話,卻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耙痪渫嫘υ捜沁@么大麻煩,真后悔!比涨,他對記者說。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在北京昌平區(qū)回龍觀半壁店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于是,張強就順著這句話,發(fā)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xù)聊其他話題。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區(qū)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了張強,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fā)現(xiàn)除了微信群發(fā)布的那句話外,張強沒有其他關于恐怖主義的言論。

  《工人日報》記者注意到,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時福茂對記者表示,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以制作、散發(f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fā)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張強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一案。6月13日,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強法制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fā)布信息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被抓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情節(jié)輕微。最后,法院判決張強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無獨有偶。今年1月15日,打工者王某將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視頻在自己的QQ空間內發(fā)布,引發(fā)多人次瀏覽、轉發(fā)、評論。3天后,王某被警方查獲歸案。

  王某表示:“我發(fā)視頻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自己空間的點擊率,得到心理上的滿足,并非故意宣傳恐怖主義。”

  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通過以上案例,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為戒。在公共場所、公共網絡平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睍r福茂律師說。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