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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應重慶14歲“童養(yǎng)媳”焦點:無法認定強奸

2017年02月26日 08:10:33  來源:環(huán)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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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9歲的馬泮艷常常覺得自己的人生是割裂的。在她微博實名認證的身份一欄,她將自己表述為“重慶巫山童養(yǎng)媳事件當事人馬泮艷”!巴B(yǎng)媳”的自稱并非玩笑。9歲失去雙親后,她住在了伯父馬正松家。13歲左右,她被送到同鎮(zhèn)陳學生家撫養(yǎng),在14歲和19歲,她分別產下一女一子。

  2016年5月底,馬泮艷的遭遇被媒體報道后,引起廣泛關注。去年6月,經過當地法院調解,馬泮艷終于結束了噩夢般的婚姻。但塵埃仍未落定,她開始要為自己討個說法。

  “他們幾乎毀了我的人生,難倒不應該說一句道歉嗎?”電話那頭,馬泮艷語調堅定。

  2月24日,巫山縣委宣傳部在由其主管的網站巫山網上發(fā)布了《巫山縣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就馬泮艷相關情況答記者問》,其中提到,不能認定馬泮艷被拐賣和被強奸。

  “28歲前我是(盲山)電影里面的主角,只是結局更悲慘。28歲之后我將是(我不是潘金蓮)電影里面的李雪蓮。但是我會重新開始結婚生子,同時進行維權,抗爭到底。官司輸贏不在乎。我將追究到我老死的那一天!痹谧约旱纳缃黄脚_上,馬泮艷如是寫道。

  年幼失親

  她成為“代養(yǎng)”在別家的“新娘”

  重慶市巫山縣雙龍鎮(zhèn)金花村,馬泮艷的家。對巫山當地人來說,那是個偏僻的村莊,需要從巫山縣城先坐船后搭車,再走半個小時才能到。

  在馬泮艷的記憶中,1997年,母親精神病發(fā)作,將父親打死,因病被免于刑事處罰后離家出走。時年9歲的馬泮艷及其姐馬泮珍、妹馬泮輝生活無法保障,由伯父馬正松代養(yǎng)。

  “在伯父家我過得并不輕松!瘪R泮艷告訴記者,接近4年里,她要上山砍柴、割豬草、喂豬,“就是正勞力,沒有吃白飯!

  2001年年初,13歲的馬泮艷被伯父送往雙龍鎮(zhèn)烏龍村陳學生家生活。

  “我不愿意去,但他們沒有問我的意見,直接把我送過去了!瘪R泮艷回憶道。對于這一段經歷,在官方發(fā)布的《情況說明》表述如下,“因馬正松實在無力代養(yǎng),在親屬的建議下將馬泮艷送往雙龍鎮(zhèn)烏龍村陳學生家生活。在當地村干部的見證下雙方協(xié)議約定,陳家給馬正松3000元‘代養(yǎng)費’,給馬泮艷1000元‘戀愛金’,馬泮艷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前由陳家代養(yǎng),達到結婚年齡后與陳學生結婚。”

  就這樣,什么都不懂的馬泮艷稀里糊涂中,成為一個29歲男人的“新娘”。

  回憶并不美好,2001年春節(jié)后,陳家人帶著馬泮艷到福建打工。期間,陳學生強行和馬泮艷發(fā)生了性關系。在福建,年幼的馬泮艷找不到工作,呆了3個月,就被陳家人送回老家巫山縣雙龍鎮(zhèn)。

  在馬泮艷的記憶里,回到鎮(zhèn)上后,她曾偷偷跑到二姑家,由二姑陪她去報警。彼時,雙龍鎮(zhèn)派出所民警帶馬泮艷到醫(yī)院檢查,證實處女膜破裂。但由于伯父馬正松告訴警察,侄女已經嫁給陳學生,警察便將其歸于家庭糾紛而沒有再管。

  14歲當媽

  到第5個月才知道懷孕了

  2002年,年僅14歲的馬泮艷生下了第一個女兒,2007年,19歲的她又產下一男孩。

  “那段時間我都不知道自己懷孕了,也沒有人告訴過我!蓖蝗婚_始喜歡吃酸蘿卜,會貓在陳家廚房偷喝酸水,1米5出頭,瘦得豆丁一樣的姑娘,眼看著肚子越來越大,“突然有天,鄰居開玩笑說我是不是懷孕了,我才知道肚子里有了個娃娃!

  沒有去過一次醫(yī)院,躺在床上痛了三天三夜,甚至還喝下了一碗符水,2002年10月,馬泮艷成為了一名母親。

  談及一雙兒女,馬泮艷的語氣很平靜,“沒有太大的感覺,真的,年紀太小太害怕,完全沒有做母親的感覺!

  在馬泮艷的描述中,逃走、抓回、毒打,這幾乎貫穿了她的整個成長歲月。

  “第一次逃跑是在14歲,遭發(fā)現后被毒打了一頓。”馬泮艷語氣苦澀,從那之后,她的活動范圍被限定在陳家房子的100米以內,即使是上廁所,也會有人跟著。為了“管教”馬泮艷,陳學生在床頭放了一根半米長、一拳粗的木棍,常常無緣無故就是一頓毆打。

  離奇的是,即使沒有辦理過任何手續(xù)、簽署過任何文件,馬泮艷也于2008年“被結婚”,在民政部門的系統(tǒng)中,有了她和陳學生的婚姻登記記錄!翱赡苁钱敃r為了給孩子上戶口,陳學生托關系辦好的!

  2016年,馬泮艷的遭遇被媒體報道后,引發(fā)多方關注。

  5月4日,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時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強奸幼女;大伯馬正松、姑父羅元道拐賣幼女;雙龍派出所與辦結婚證的工作人員瀆職。

  6月4日,馬泮艷與陳學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馬泮艷與陳學生所生兒女由陳學生撫養(yǎng)。

  “可是我總覺得還沒有結束,要不到一個說法,我完全做不到重新開始!瘪R泮艷想要的說法,是承認她伯父馬正松對她的遺棄和拐賣,還有法律上的“前夫”陳學生對她強奸的事實,“我想要的,是這些傷害過我的人對我的一句道歉!惫俜交貞拇蠼裹c:不能認定其被拐賣

  2月24日,中共巫山縣委宣傳部在由其主管的網站巫山網上發(fā)布了《巫山縣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就馬泮艷相關情況答記者問》(下文簡稱《情況說明》),其中提到,在獲悉馬泮艷的不幸經歷后,巫山縣委縣政府責成縣紀委、縣政法委、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馬泮艷反映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

  2月25日,記者聯系上巫山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就馬泮艷的情況,均以已發(fā)布的情況說明為準,暫時不做其他回應。

  焦點1

  馬泮艷伯父馬正松不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和遺棄罪

  《情況說明》提到,1997年馬泮艷由其伯父馬正松代養(yǎng)時,馬正松家庭也特別貧困,作為全家唯一的勞動力,需供養(yǎng)自己的母親、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兩個孩子和馬泮艷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馬泮艷的姑父羅元道見馬正松家庭確實困難,在征得時年13歲的馬泮艷同意后,于當年2月10日,和馬正松、馬正英(馬泮艷姑媽)等人一起,將馬泮艷送往陳學生家。

  馬正松主觀上未以牟利為目的,客觀上沒有出賣行為,不能認定馬正松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同時,馬正松對馬泮艷姐妹無法定撫養(yǎng)義務,不符合遺棄罪的犯罪主體,不涉嫌遺棄罪。

  焦點2

  陳學生及其弟弟陳學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涉嫌強奸罪

  馬泮艷稱被陳學生強奸,自己當時是未成年人,且違背本人意愿。調查結果顯示,2001年2月,陳學生、馬泮艷、羅燕(馬泮艷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結伴前往福建晉江務工。由于時間久遠,已無法提取到相關物證和生物檢材,F有證據不能證明陳學生涉嫌強奸罪。

  依據法律規(guī)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經調查確認,馬泮艷女兒在2002年10月26日(農歷9月21日)出生。根據醫(yī)學專家意見,馬泮艷第一次產女的受孕時間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間。馬泮艷戶籍資料顯示,2002年1月24日滿14周歲,F有證據不能證實陳學生在馬泮艷未滿14歲時與其發(fā)生過性關系。

  馬泮艷稱曾多次被陳學生弟弟陳學龍強奸,不知其兒子的生父是誰。經公安機關調查,陳學龍否認與馬泮艷發(fā)生過性關系。經DNA鑒定,馬泮艷的子女DNA均與馬泮艷和陳學生符合雙親遺傳關系。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學龍強奸過馬泮艷。

  焦點

  3

  違規(guī)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對于馬泮艷的“被結婚”,《情況說明》提到,經巫山縣紀委、縣民政局調查,2007年10月,陳學生與馬泮艷到雙龍鎮(zhèn)民政辦辦理結婚登記,民政辦工作人員劉忠輝在進行資格審查時,發(fā)現馬泮艷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在《情況說明》中,為馬泮艷辦理婚姻登記的劉忠輝稱,當時陳學生、馬泮艷提出急于外出務工,子女急于上戶口上學,劉忠輝便同意將二人的結婚登記申請資料留在民政辦,待馬泮艷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再辦理結婚登記。

  2008年1月25日,劉忠輝在馬泮艷、陳學生沒有在場、沒有簽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為陳、馬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對此,巫山縣紀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給予劉忠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焦點4 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報過警也不能證實民警不作為

  事實上,訴訟時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個重要情節(jié)。

  馬泮艷稱,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姑媽的陪同下,到雙龍派出所報案,訴陳學生強奸,并到雙龍衛(wèi)生院進行了生理檢查,雙龍鎮(zhèn)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視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這屬于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此,《情況說明》做出回應稱,經巫山縣檢察院調查,馬泮艷、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認出馬泮艷所述的接警民警,且雙龍派出所也無報案書證,時任民警均證實未接到報警。通過對時任雙龍衛(wèi)生院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詢問,并查找當時接診記錄,均無法證實該衛(wèi)生院曾為馬泮艷做過生理檢查。巫山縣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過警,也不能證實雙龍派出所民警不作為。

  回應

  伯父馬正松的親屬:

  “無奈之舉,現在沒什么好溝通的”

  記者了解到,目前,陳學生在福建打工,記者打通他的電話之后,他以打錯了為由匆匆掛斷,而馬泮艷的伯父馬正松的電話,則由其親屬接聽。

  記者:馬泮艷所反映的情況都是屬實的嗎?

  馬正松親屬:具體的情況我們沒什么好說的,政府部門那里都有,你們可以去問他們。

  記者:馬泮艷住在伯父家時,生活情況怎樣?

  馬正松親屬:當時農村很窮,(馬正松)那時候也差不多50多歲了,靠著他一個人種田養(yǎng)活一大家子人,生活肯定艱難。農村的孩子,做點農活什么的,也是很普遍的。

  記者:這里的“普遍”,也包括把孩子代養(yǎng)在別人家里?

  馬正松親屬:這邊只能說沒有義務責任去撫養(yǎng)她,但那么艱難的情況下,還養(yǎng)了她三四年,確實是養(yǎng)不活了,才代養(yǎng)在別人家。

  記者:馬泮艷也說了,希望得到你們一句道歉,你們會道歉嗎?

  馬正松親屬:沒有什么想去溝通的,馬正松現在快70歲了,這幾年為了這件事傷透了心,身體也很差了。

  專家觀點:“這是個悲劇,但不宜追究刑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坦言,這是個悲劇,但是由于案件的時間久遠,基本上已過追訴時效且取證困難,不宜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馬泮艷為自己討個公道也是無可厚非的,她應該獲得道義的支持和社會的同情幫助。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