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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曝連戰(zhàn)女兒養(yǎng)名馬 臺《壹周刊》被判賠償百萬

2010年12月10日 20:03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10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壹周刊》報道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zhàn)女兒連惠心飼養(yǎng)百萬名馬,因未依約向連家查證,遭連惠心提告。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壹周刊》與社長裴偉,總計需給付連惠心200萬元(新臺幣,下同)。

  據(jù)報道,臺灣《壹周刊》于2004年2月間以“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連戰(zhàn)打老婆”為標題,報道連戰(zhàn)打老婆新聞,遭連惠心提告。雙方達成和解后,簽訂協(xié)議書,明確商定日后《壹周刊》報道連家新聞時,都必須向連家求證,若違約則須給付違約金。

  雙方簽約后,《壹周刊》分別于2007年1月、7月、9月刊出“連勝文夏威夷辦豪奢婚禮,踢爆簡樸假象》、《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連惠心200萬名駒曝光》等3篇有關(guān)連家的報道,均被連惠心提告。前兩案已先后被臺灣“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壹周刊》均敗訴。

  連惠心在本案中上訴理由是,《壹周刊》于2007年9月27日刊載以《連惠心200萬名駒曝光》為題的封面故事,僅于截稿前一天向連惠心友人趙喬求證未果,旋即報道,明顯違約,需賠償連惠心200萬元。

  《壹周刊》辯稱,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后,連惠心負有接受壹周刊采訪的義務。連惠心對外均以趙喬為發(fā)言人,而《壹周刊》在報道前確有透過趙喬向連惠心求證,已盡到查證義務,并未違約。但臺灣“最高法院”認為《壹周刊》已違反協(xié)議書約定,必須給付違約金。

  臺灣“最高法院”判決今天(10日)出爐,合議庭駁回《壹周刊》的上訴,判連惠心勝訴,《壹周刊》將賠償連惠心200萬元,全案就此定讞。(中國臺灣網(wǎng)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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