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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選委會確認 選舉并“公投”仍將二階段投票

2007年11月29日 23:09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29日消息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今天晚上針對“大選并公投”一、二階段投票爭議及臺“中選會”來函,召集委員開會。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會中決議,維持二階段投票;但投錯票匭仍算有效票,則向臺“中選會”讓步。

  報道說,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今天16時召開委員會,19時完成會議。臺北市選委會主委吳秀光會后表示,針對臺“中選會”來函指一、二階段投票決定權(quán)在臺當(dāng)局,選委會認為依各項“法規(guī)”,投開票所設(shè)置仍是地方選委會的職責(zé)。

  吳秀光指出,會中一位委員提議,如果臺當(dāng)局和地方僵持不下,依“地方制度法”應(yīng)提請臺“立法院”來決議,但多數(shù)委員討論后認為,投開票所配置和管理都是地方選委會的職責(zé),沒有什么疑議,否決了該委員的提議。

  今天的選委會中也有委員擔(dān)心,如果有人有計劃性的把選舉人票投在“公投”票匭里,就形了一種期約賄選機制,例如“我保證把100票投在公投票匭里”,接著就可以去領(lǐng)錢了。

  委員中也有人指出,依目前的選舉辦法,投完票后,選舉人票先開,如果某甲贏了,等“公投”票開完又重新計算,變成某乙贏,以臺灣目前的狀況會引起很大的糾紛。

  會中也討論,依現(xiàn)行“公職人員選罷法”規(guī)定,“把選舉票(公投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要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投錯票匭的票算有效,到底要不要罰錢?選務(wù)人員可不可以當(dāng)場制止投錯票匭的行為?委員會最后決議,“投錯票匭要不要罰錢?”應(yīng)去函由臺“中選會”釋疑,全島應(yīng)統(tǒng)一。(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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