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臺灣網移動版

    中國臺灣網移動版

民間借貸糾紛頻發(fā) 誠信為本依法融資

2021-09-26 08:01:00
來源:法治日報
字號

  民間借貸糾紛頻發(fā) 誠信為本依法融資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zhàn)海峰

  □ 通訊員 周余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fā)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繁榮,緩解了中小微企業(yè)融資難問題,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fā)展,但存在的問題與風險也逐漸顯露,糾紛明顯增多!斗ㄖ稳請蟆酚浾呤崂砹私陙碇貞c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幾起涉及民間借貸的案件,以期提醒交易各方要遵守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防范化解民間借貸風險,有效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砍頭息欲算作本金

  二審改判予以駁回

  2017年7月24日,張某及其妻子劉某給胡某出具了《借條》《收條》各一份,其中《借條》載明:張某、劉某因工程資金周轉需要,向胡某借到人民幣15萬元,月利率5%,按月付息!妒諚l》載明:今收到胡某人民幣現(xiàn)金壹拾伍萬元整。當日,胡某向張某轉賬127500元。2017年10月23日,張某向胡某支付了7500元利息。后因張某、劉某未能按約還款,胡某于2019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張某、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張某、劉某抗辯稱,胡某在支付借款時預先扣除了22500元作為前3個月的利息,胡某實際僅提供了127500元借款,但胡某主張另外22500元系現(xiàn)金給付。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主張本金為15萬元,其中銀行轉賬127500元、現(xiàn)金支付22500元,并出具了《借條》和《收條》佐證,可以認定胡某出借本金為15萬元。張某抗辯胡某扣除了3個月的“砍頭息”22500元,但沒有舉示任何證據(jù)予以佐證,對其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張某、劉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胡某主張22500元系通過現(xiàn)金交付,但胡某當日轉賬之后,其賬戶尚有余額6692.3元,轉賬127500元不符合交易習慣。張某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時間為借款后3個月,還款金額為7500元,劉某陳述該筆款項是支付的第四個月利息。根據(jù)雙方按月付息及月利率5%的約定,能夠與預先扣除3個月利息的事實相互印證。且胡某對張某在借款3個月之后償還7500元利息并未提出異議,能夠反證胡某預先扣除22500元利息的事實。

  據(jù)此,二審依法予以改判,認定借款本金為127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砍頭息”是指借款時,在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借款利息的情形。我國法律規(guī)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人民法院應以實際出借金額認定借款本金。本案通過原告提供借款、被告支付利息行為特征的分析,結合市場交易習慣,確認本案存在“砍頭息”,平等保護了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借款用于共同經營

  夫妻債務責任共擔

  2013年10月16日,譚某向張某甲出具借條,載明因工程資金周轉需要向張某甲借款3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譚某出具借據(jù)時,其妻張某乙在場。次日,張某甲向譚某支付了借款。2015年,譚某和張某乙離婚。2016年3月,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前述借款進行了重新確認。張某甲和譚某在《借款合同》上簽名捺手印,張某乙未到場,但在電話中明確表示認可譚某的簽字。此后,張某甲數(shù)次向譚某追討借款時,張某乙均明確表示同意償還。2019年8月,張某甲因譚某未按約還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譚某、張某乙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張某乙抗辯稱該筆借款系譚某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個人債務,其不應承擔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及借據(jù)上均無張某乙的簽字確認,事后亦未進行追認。同時,張某甲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該筆借款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該筆借款不屬于譚某與張某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而屬于譚某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個人債務,張某乙對該筆借款不承擔清償責任。張某甲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借款用于譚某承包的項目周轉資金,屬于家庭生產活動,應當認定為用于譚某與張某乙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生產經營”所需。同時,盡管張某乙未在借條及《借款合同》上簽字,但張某乙對譚某向張某甲借賬的事實是清楚的,在雙方續(xù)簽《借款合同》時,張某乙也在電話中明確表示認可譚某的簽字,且在張某甲向譚某追討借款時,張某乙也明確表示同意償還。因此,本案借款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發(fā)生,屬于譚某與張某乙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兩人共同償還。

  戀愛轉款訴請償還

  特殊含義應屬贈與

  2020年3月至5月期間,費某為追求萬某先后17次通過微信向萬某轉款共計27559.8元。其中,多筆轉款金額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后因雙方發(fā)生矛盾,費某遂要求萬某返還。在多次討還未果后,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萬某償還其借款27559.8元。庭審中,萬某僅認可其中的1萬元是借款,其余轉款系費某為追求其而進行的贈與。

  一審認為,在庭審中,雙方共同確認其中1萬元為萬某借款,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萬某應當償還。對費某主張的其余17559.8元借款,通過庭審確認,系用于雙方共同消費或贈與,屬于另一法律關系,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判決萬某償還費某借款1萬元,駁回費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費某不服,提出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費某向萬某多筆轉款金額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該些轉款金額及頻率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一般習慣。根據(jù)轉款特點,萬某主張費某多次向其轉款用于共同消費和表達某種特定含義更符合客觀實際,不宜認定為借款。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關于情侶之間經濟往來性質認定的典型案例。男女在戀愛期間互贈財物是常見現(xiàn)象,適當?shù)呢斘镔浥c有利于維持和增進彼此感情。本案根據(jù)轉款金額特點,將帶有特殊含義的轉款認定為贈與,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和客觀實際,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僅憑轉賬主張借款

  證據(jù)不足難獲支持

  吳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陳某系甲公司員工,李某系乙公司的股東及監(jiān)事,甲乙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2019年6月9日至10日,吳某向李某轉賬20萬元。吳某認為該筆轉賬是借款,要求李某償還,李某則主張該筆轉賬系其受乙公司委托代收的甲公司支付給案外人的煤礦款。雙方協(xié)商未果,吳某遂以銀行轉賬憑證為依據(jù),訴至法院請求李某償還前述轉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僅依據(jù)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李某抗辯其系受公司委托接受吳某轉賬并根據(jù)公司指示將該款項支付給案外人用于購買原煤,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吳某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繼續(xù)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吳某并未舉示其他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雙方陳述及提供證據(jù),不排除案涉款項是雙方因其他原因所發(fā)生的可能,現(xiàn)吳某舉示的證據(jù)無法證明案涉款項系轉給李某的借款,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關于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舉證責任分配的典型案例。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在訴訟中所主張事實負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司法解釋針對民間借貸糾紛中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分配也作出專門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適用,保證舉證責任分配的公平公正。本案在雙方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下,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jù)規(guī)則的適用,實現(xiàn)了對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有利于防止虛假訴訟的產生。

  法規(guī)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老胡點評

  民間借貸具有靈活、簡便、快速等優(yōu)勢,在當今經濟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但由于其存在隨意性和不規(guī)范性,易為日后糾紛的發(fā)生埋下隱患,造成法律上的風險。

  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缺少借款協(xié)議、借據(jù)或者借款協(xié)議、借據(jù)內容模糊,致使借貸雙方往往各執(zhí)一詞、莫衷一是,真相難以查明。這些案例提醒人們,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患于未然。

  首先,出借人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xié)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shù)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借款協(xié)議從名稱到內容都應當合法、規(guī)范、明確,不給糾紛留下空隙。其次,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在實施民事行為前做到心中有數(shù)、預期合理,避免認知錯誤、產生誤解。

  借貸有風險,誠信是根本。我們期待借貸雙方牢固樹立誠信為本的理念,使民間借貸在活躍經濟方面行穩(wěn)致遠,發(fā)揮更大作用。(胡勇)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