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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zhí)顿彽匕付ㄗ?陳水扁吳淑珍刑期再獲減輕

2016年03月11日 11:01:1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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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11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龍?zhí)栋付ㄗ棧芭_灣地區(qū)領(lǐng)導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遭判11年。報道稱,對照二審在龍?zhí)栋父髋嘘愃、吳淑?2年,三審將刑度減1年。

  陳水扁、吳淑珍在龍?zhí)顿彽匕钢,原遭二審各判?2年,但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將陳水扁、吳淑珍各判11年定讞。報道稱,原二審認為,陳水扁、吳淑珍在龍?zhí)栋甘召V,并將不法所得洗錢到海外,收賄與洗錢間有牽連關(guān)系而一并論斷。但臺灣“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吳淑珍洗錢行為與收賄無牽連關(guān)系,應(yīng)分開論處,因而先將龍?zhí)栋甘召V的罪刑定讞,洗錢部分則發(fā)回臺灣“高院”更審。

  另外,同為龍?zhí)栋副桓娴男轮窨茖W工業(yè)園區(qū)前管理局長李界木二審原遭判刑2年、褫奪公權(quán)1年,并獲緩刑5年。但臺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既認為李界木并無“顯可憫恕”情形,卻援用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為李界木減刑,法條適用不當,因此改判他3年6個月定讞,刑度變重。

  臺灣“最高法院”也在下午3時公告判決主文后,立刻通知臺灣“高檢署”監(jiān)控李界木。至于因作偽證今天同遭判刑2 個月定讞的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則因刑度不高,未遭臺灣“最高法院”通報臺“高檢署”。(中國臺灣網(wǎng) 劉海偉)

  陳水扁案相關(guān)偵審大事記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人后,臺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公務(wù)機要費案,并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也是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臺灣地區(qū)領(lǐng)導人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12月12日,特偵組偵結(jié)公務(wù)機要費、龍?zhí)顿彽、南港展覽館、洗錢等陳水扁家4大弊案,依貪污、洗淺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等人;臺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將陳水扁收押。

  2009年9月11日,陳水扁家4大案一審宣判,臺北地院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終身。

  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jié)二次金改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陳水扁家子女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以及部分企業(yè)高層,均遭起訴洗錢罪。

  2010年6月11日,陳水扁家4大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刑20年,褫奪公權(quán)10年。

  11月5日,金改案一審,臺北地院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及陳水扁家子女、相關(guān)企業(yè)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

  11月11日,陳水扁家4大案,臺灣“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在龍?zhí)栋讣瓣惷艮谷耸掳,分判陳水扁、吳淑?1年、8年,未來由臺灣“高院”定合并執(zhí)行刑期;公務(wù)機要費及南港展覽館等案,發(fā)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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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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