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拒作證”并非顛覆“大義滅親”

時間:2011-08-24 14:46   來源:羊城晚報

  歷經15年,刑事訴訟法終于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框架和內容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8月22日《京華時報》)

  新聞的標題就是“刑案擬摒棄大義滅親”,這是說,刑事訴訟法今后不再提倡“大義滅親”了。那么,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究竟怎樣說的?具體的文字表述是“近親屬可拒作證”:擬規(guī)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于是新聞說,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

  去年,最高法規(guī)定親友“大義滅親”嫌疑人可輕判時,就引起媒體的一片反對之聲。我以為,親友的“大義滅親”換來犯罪嫌疑人的輕判,有點風馬牛不相及的意思,應該把功與過的主體區(qū)分開來。但是,肯定“大義滅親”的大原則應該沒有錯。但是,許多號稱專家、學者的先生卻撰文說,應該否定“大義滅親”。他們的論述是從中國古代開始,引用孔子的話“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為證,說明人情應該高于王法,反對“大義滅親”才是人性,才是正宗的傳統(tǒng)。我是很不以為然的!按罅x滅親”故事的來歷,就是說春秋時衛(wèi)國大夫石碏為了幫助剛即位的衛(wèi)桓公,設計除掉了莊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為非作歹的兒子石厚的故事。史家對于石碏的“大義滅親”,卻是持贊揚態(tài)度的。文章最后說,“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從春秋之后的幾千年,歷史上好像并沒有否定石碏的議論。這就是說,贊揚“大義滅親”也是我們的文化傳統(tǒng)。

  那么,現(xiàn)在將要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摒棄了“大義滅親”嗎?我看沒有。只是說“近親屬可拒作證”。所謂“可拒作證”,自然也“可以作證”,并沒有禁止、否定的意思。這應該是可以理解的。因為要近親屬證明自己的親人有罪,可能會犧牲家庭人倫關系,讓他們作出這樣的決策實在勉為其難。所以對他們拒絕作證采取允許、寬容的態(tài)度。這就是說,他們拒絕作證是不會被追究責任的。但是,反過來,法律并不禁止他們作證,如果他們覺得實現(xiàn)正義比維持親情更重要,或者覺得把犯罪的親人扭送公安機關投案,不僅不是“大義滅親”,而且是“大義救親”,那么我們不僅允許這樣的做法,更應該贊揚、獎掖這樣的行為。

  所以,對法律的解讀不能走向極端,“真理越過一小步就是謬誤”。我們允許公民不“大義滅親”,是給公民一個正義與親情之間的選擇權,并不意味著否定“大義滅親”;我們規(guī)定“近親屬可拒作證”,也不等于反對、禁止近親屬作證;如果有人能做到這一點,依然應該得到贊揚———允許一部分人做不到,但“大義滅親”的“大仁義”是不能否定的。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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