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qū)房屋還貸,平衡法律與人情

時間:2013-05-03 14:20   來源:法制日報

  核心提示:四川蘆山地震后,一些問題引發(fā)了諸多的爭議:地震震塌了房子,銀行房貸仍要還,讓很多人覺得法律很無情;志愿者在這次災難中表現(xiàn)不佳,被指責為“添亂”,傷害了志愿者的感情,志愿者真的無用嗎?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看看一些學者怎么說

  發(fā)生在四川蘆山的地震災害,給當?shù)鼐用裨斐闪司薮蟮呢敭a損失。不少地方房屋倒塌,受災群眾不得不居住在臨時帳篷里。政府在第一時間安置受災群眾,并對倒塌房屋進行評估。凡是不符合居住條件的,立即拆除;凡是需要加固維修的,由政府安排修繕;凡是房屋倒塌的,由政府提供臨時住所。這些措施對于解決地震災后居民的居住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四川蘆山地震災區(qū)房屋倒塌的情況非常復雜。有些屬于當?shù)鼐用裨谡厣献灾鹘ǚ?有些屬于當?shù)匦〕擎?zhèn)居民貸款購房;有些房屋倒塌是屬于建筑質量問題,而有些房屋倒塌則完全屬于“不可抗力”。在處理地震房屋損害問題的時候,必須針對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如果屬于宅基地居民自主建房,那么,當?shù)卣畱敳扇∏袑嵱辛Φ拇胧⿴椭卣馂膮^(qū)的居民恢復重建。事實上,四川雅安地區(qū)已經(jīng)出臺了相關政策,補貼當?shù)鼐用裥藿ㄗ》俊?/p>

  但是,如果屬于貸款購房,房屋倒塌后,貸款尚未結清的,問題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假如居民貸款購房,房屋的所有權尚未轉移,那么地震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應當由開發(fā)商承擔所有的損失。假如房屋已經(jīng)辦理了交付手續(xù),那么地震災害造成的房屋損壞,應當由購買人承擔所有的風險。如果購買人通過私人借款購買住房,不管房屋是否居住,購買人都必須償還私人借款。如果購買人是通過商業(yè)銀行借款購買住房,并且把房屋作為抵押辦理貸款手續(xù),那么,房屋倒塌之后購買人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向商業(yè)銀行償還借款。

  地震災害發(fā)生之后,一些居民不僅失去住房,而且失去了其他所有的財產。如果商業(yè)銀行要求購買人必須償還貸款,于情于理都不合適。2008年汶川地震發(fā)生后,針對房屋倒塌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曾經(jīng)出臺政策,要求商業(yè)銀行在充分調查評估的基礎上,以呆賬處理。換句話說,對于那些明顯缺乏償還能力的購買人,商業(yè)銀行不再索要借款,因為這樣做會讓他們雪上加霜。

  部分專業(yè)人士認為,如果過分強調商業(yè)銀行的風險,要求商業(yè)銀行對地震災害造成的房屋倒塌損失承擔責任,那么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商業(yè)貸款秩序,在操作中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坦率地說,這種顧慮是必要的。但是,大災大難面前,應當實事求是地處理房屋倒塌所造成的損失問題!胺o外乎人情”,不能在受災群眾無處安身的情況下,向他們索要購房款,那樣做商業(yè)銀行就會顯得無情無義。適當核銷購房貸款呆賬壞賬,不僅可以間接為抗震救災作出貢獻,而且可以提高商業(yè)銀行的信譽,為他們今后拓展業(yè)務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

  人們注意到,地震災害發(fā)生后,一些新建的住房轟然倒塌。這說明我國住房建筑質量堪憂。雖然我國建筑法對于建筑的標準以及施工的條件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在房屋建筑施工特別是在中小城鎮(zhèn)的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大量偷工減料的現(xiàn)象。這一方面說明我國建筑市場依然混亂,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房地產監(jiān)管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管。筆者建議,今后應當在我國房屋建筑施工領域推廣連帶責任制,房屋建筑承包商必須對房屋的質量負責,如果地震沒有達到設計強度,造成房屋倒塌,那么建筑承包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不斷地強化建筑承包商以及房地產開發(fā)商的責任,督促各級政府部門履行自己的監(jiān)管職責,才能確保房屋質量不會下降。

  總而言之,在處理地震災害之后房屋倒塌損害賠償問題的時候,不能濫用“公平原則”,也不能過分強調地震受災群眾的償還責任,而應當在兼顧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基礎上,依照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妥善處理地震災害所帶來的房屋倒塌損害賠償問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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