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免刑,只怕醉駕車輪會更遠

時間:2012-06-20 11:22   來源:錢江晚報

  酒精測試結果超出醉駕標準兩倍多,檢察院提訴判刑兩個月,卻被法院以“駕駛距離不遠”為由,免究刑責。近日,這一發(fā)生在深圳市龍崗區(qū)坪地街道辦統(tǒng)戰(zhàn)部副主任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

  醉駕入刑,酒后等危險駕駛得以遏制。但新法實施一年多來,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酒駕和醉駕違法行為,甚至不時引發(fā)重大傷亡事故,比如昨日有報道說,“陜西女子醉駕車輛沖上人行道致4死7傷”;又如,我省第一例醉駕入刑的縣級市瑞安市,一年共有331名醉酒駕駛員被判刑。可見醉駕行為似有反彈趨勢,因此保持對危險駕駛的高壓態(tài)勢、加大其違法成本是必須的。

  遺憾的是,不少地方在實施新法時,時常發(fā)生跑偏現象,尤其是在追究官員富豪醉駕時法律走樣。如果“開得不遠”真成為深圳官員醉駕免刑責的理由,那法院的這個“自由裁量”恐怕會讓“醉駕入刑”處于尷尬境地,更可能會是一次醉駕判案的“惡例”開端。

  酒精濃度超標2倍多,車主是醉得厲害了,可這法庭上的法官沒醉吧?醉駕開出100米“不算遠”、“情節(jié)顯著輕微”,那條道路長著呢,開出500米、1000米、1萬米,也不算遠吧?到底開多少米才算“遠”,開多遠才給坐牢?也許法院又會以“涉密”為由,躲貓貓。

  愛躲就躲吧,但法律是明擺著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按法理,“醉駕”是明顯的“行為犯”,不是“結果犯”,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危險駕駛”定罪。就如我們經?吹降,交警在飯店、酒吧集中的附近路段突擊路查,凡酒駕、醉駕者都將被依法處罰,不會因查處現場離酒店近、“開得不遠”而免責,否則鬧笑話了。再說情節(jié),莫王松也是十分嚴重的,“酒精濃度超標2倍多”、繁華鬧市區(qū)醉駕隨時可能引發(fā)行人傷亡。

  顯然,“開得不遠”可免刑責,當地法院的“醉翁之意”明眼人都看得懂,這法官手上的“自由裁量權”就像玩牛皮筋那樣自由,F在,該依法抗訴的當地檢察院很“尊重”法院,而醉駕官員目前也很自由,就連駕照都沒被吊銷,照樣在開他的公車。當法律底線這樣一次次被“把關者”突破,恐怕醉駕的車輪會跑得更偏更遠。(王國榮)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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