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個稅法將于2011年9月1日開始實施。盡管體現了為中低收入者減稅的制度設計,然而,業(yè)內人士指出,此次個稅調整仍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我國個稅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個稅改革亟待一場包括稅制設計、稅收征管在內的“質變”。
為中低收入者減稅“未有窮期”
此次稅法修改,除了起征點由原來的2000元上調到3500元,薪級由原來的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此外,還適當擴大了低檔稅率和最高檔稅率的適用范圍。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認為,此次稅法修改的最大亮點是對第一檔稅率的調整,為中低收入者減稅意圖明顯。但是,個稅法修改并未掩蓋我國目前的個稅制度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比如,十幾年中,多次個稅改革從調整方向上看,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成為調整的重頭戲。免征額低、無法實現按照家庭征收;對高收入人群個稅監(jiān)管的灰色地帶,更是讓個稅淪為一種“工資稅”;工資薪金所得占個稅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階層成為繳納個稅的主體人群,使得“公平調節(jié)器”一度失靈。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李稻葵認為,在當前的稅制下,工資收入按照累進的方式征稅。在當前國內收入差距主要來自財產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這種稅制某種程度上使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增長速度與GDP相比差距更大。
根據“十二五”規(guī)劃,我國個稅改革的目標是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框架。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推進個稅的綜合改革,改革應不僅涉及個人工資、薪金收入,還應涉及其他收入,不僅涉及稅制設計,還應涉及征管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