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雨過后,四元橋邊的一家汽車修理廠里,地上到處堆放著損壞的發(fā)動機。
北京遭遇的61年來最強暴雨給人民群眾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其中,機動車輛受損數量多、程度重,使保險行業(yè)和汽車維修行業(yè)都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而暴雨過后的保險理賠情況,更是受到了各界廣泛關注。面對高額的損失賠償,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該如何維護?
中國保監(jiān)會公布,截至7月29日,北京地區(qū)保險公司共接到因強降雨造成損失各類報案4.6萬件,估損金額約9億元,其中機動車輛保險接報案占比達89%。目前,車輛救援、維修、理賠等工作正在進行中。
圍繞著眾多的受損車輛,理賠問題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鼓勵車輛自救后保險公司拒賠
北京市民李先生的奧迪車在7月21日暴雨時,曾經涉水行駛,但并沒有發(fā)生任何狀況。因為連日下雨,車子停在家中幾天未開。5天后當他再次啟動時,發(fā)現車子有異常響聲,于是將車子送到了修理廠。
修理師傅檢查后發(fā)現,響聲并非來源于單一零件,而是從發(fā)動機、正時皮帶漲緊輪、離合器同時發(fā)出,情況異常,懷疑是進水所致,于是向李先生求證,得到了肯定答案。他們隨即建議李先生立即報車險。
隨后,李先生撥打了車險電話后,平安保險公司來人對車輛進行了檢查,但并未在現場給出是否保險責任的結論,說回去后再給答復。但幾天過去,李先生一直沒有得到回應,于是致電定損員詢問情況。定損員回復稱,車子內部沒有進水,不能確定發(fā)動機是否由于暴雨涉水而損壞,不能賠付。
“現在矛盾的地方就在于,發(fā)生涉水事故報案時,保險公司都會鼓勵車輛盡快自救,盡量減小損失,但是自救了以后,有的保險公司又不承認車輛曾經涉水!崩钕壬J為保險公司的說法十分荒唐,于是向保監(jiān)局投訴。目前保險公司應保監(jiān)局要求,正在進一步核查該車輛損壞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盡管李先生在車輛理賠時遇到了麻煩,但總體而言,此次北京暴雨之后的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基本令車主滿意。
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qū)四元橋邊多家汽車維修廠了解到,本次北京暴雨后,即使沒有購買發(fā)動機涉水險,原先不予理賠的汽車清潔費、機油機濾等費用保險公司也會予以賠付。
此外,在全國各地連續(xù)遭遇暴雨之后,過去鮮為人知的車輛“涉水險”被人們所熟悉。
記者從業(yè)內人士那里了解到,涉水險或稱汽車損失保險、發(fā)動機特別損失險,各個保險公司叫法不一樣但本質一致,這是一種新衍生的險種,均指車主為發(fā)動機購買的附加險。保險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致使發(fā)動機損壞可給予賠償。
北京奧之杰奧迪服務公司維修站站長楊彬告訴記者,發(fā)動機涉水險作為附加險,是購買了主險后才能購買的。“這兩年才在北京流行開來,以前根本就沒有,即使有也沒有人上險,這兩年雨多了才有人上!
記者了解到,在此次北京暴雨之后,還是有車主因為沒有購買涉水險而在索賠時遇到了困難。
一名來自黑龍江的車主,7月21日正好開著自己的寶馬車到北京玩,結果整輛車都給泡了。
這名車主告訴記者,車子剛買兩年,第一年只上了交強險,第二年他上了一個全險,但沒有買附加的涉水險。
“送到修理廠以后,維修費用大約40多萬,修發(fā)動機就得30來萬,因為沒買涉水險而不能賠,保險公司只賠了車子的其余損壞費用6萬多元,車子現在還停在南三環(huán)修理廠。發(fā)動機其實是整個車子最值錢的,結果全險里面竟然沒有包括,還要另買涉水險,很不合理!边@名車主說。
發(fā)動機究竟賠不賠爭議頗多
記者注意到,即便購買了“涉水險”,在關于暴雨之后的理賠問題上,一些保險公司的說法也有所區(qū)別。
一位保險公司理賠部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涉水險”屬于車損險的附加險,是指保險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致使發(fā)動機損壞可給予賠償,必須在原車損險的基礎上進行添加。但即使一些車主購買了“涉水險”,有些保險公司也規(guī)定最多只能獲得損失80%左右的賠償。還有些保險公司規(guī)定,如果車輛進水造成熄火后因車主再次啟動車輛而造成的發(fā)動機損壞或故障,也不賠。
目前,“發(fā)動機受損如何賠付”已經成為許多車主最關心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通常情況下,因水浸導致發(fā)動機受損主要有兩種情況:車輛在水中長時間浸泡以及在水中二次打火。
根據7月23日一家知名門戶網站汽車頻道對10家保險公司車損險及附加險的調查,上述公司所提供的涉水險,既可以享有水中啟動賠償,還支付車主對車輛施救的費用。其余9家公司均將“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列為不予賠償的項目。也就意味著車廂排水以及電路故障等維修項目均可賠償,僅發(fā)動機不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之間的態(tài)度各異,也顯示業(yè)內對“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是否給予賠償仍存爭議。
對此,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向記者分析,“全險”要告知具體險種,免賠條款也要一一告知投保人,否則,這樣的條款是不生效的。而關于涉水險中爭議的焦點——一次熄火還是二次打火,既然技術上都無法鑒定,保險公司拒賠,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車主并不是有意進行第二次啟動造成車輛的報廢,這種無過錯或者說無故意的結果,保險公司還是應該理賠,保險公司強調的第一次熄火就賠,第二次熄火就不賠,這種說法是不對的,是牽強的。這是霸王條款,而且是有失公平的,是無效的,應該依法追究其責任。”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張起淮持有同樣的觀點。
7月25日,針對“7·21”暴雨之后的財產險理賠工作,北京市保監(jiān)局、北京市保險行業(yè)協會已經建議保險公司采取“寬松理賠”措施,對投保了涉水險的車主在發(fā)動機進水后二次點火造成的損失,只要不是人為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都要予以賠償。
而對于購買了發(fā)動機涉水險的車主,記者走訪的多家汽車維修廠,不管是否二次點火,均未出現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現象。
一家維修廠老板當著記者面給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相關業(yè)務人員打電話咨詢,對方明確表示,如果購買了涉水險,即使二次點火也將予以賠付。
在北京奧之杰奧迪服務公司維修站,駐點的某家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現在不能明確說二次點火的也能夠賠付,這樣的說法會對車主造成誤導,因為二次點火的確會對車子造成嚴重的損害。但在實際的賠付中,一般都會賠付,因為從技術上很難鑒定發(fā)動機是否為二次點火。
法院判決多有利于被保險人
記者了解到,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法院所辦理的一個案件中,去年2011年6月20日0時30分許,一位車主駕車行駛途中遭遇強暴雨,由于路面水位突然增高,導致車輛發(fā)動機損壞而熄火。車輛后來被拖至4S店,大地財險的工作人員經查勘,核定了車輛的清洗費為1500元,但對于車輛的發(fā)動機損失,工作人員則沒有定損。車輛修復后,該車主的所有損失共計41466元。
因在理賠金額上與保險公司發(fā)生分歧,2011年8月30日,該車主不得已向麗水市蓮都區(qū)法院提起了訴訟。對于這一索賠,大地財險公司答辯認為,車主的請求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發(fā)動機的損失屬于免責范圍。
蓮都區(qū)法院經審理查明,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對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負責賠償,但對于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予賠償。法官認為,上述保險條款顯然矛盾,因為發(fā)動機作為車輛不可分割的關鍵部位,其屬于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的暴雨和涉水行駛兩種情形在本案中同時出現,在暴雨中的道路上駕車必然是涉水行駛。
法院由此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責任條款”和“免責條款”之間的規(guī)定在約定不明確不準確的情形時,雙方對保險條款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此案中,涉水行駛屬于正常使用車輛,其車輛發(fā)動機受損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據此,蓮都區(qū)法院判決,大地財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41466元。
無獨有偶,在浙江省臺州市審理的一起類似的索賠案中,當地兩級法院在審理后,也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事實上,目前,車險理賠難已成我國保險市場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此次北京暴雨造成的損失有目共睹,希望各大保險公司能特事特辦,建設服務性的保險公司,開門理賠,對于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受理、及時理賠,不要拖延。
對于廣大車主來說,如果保險公司在具體的賠償環(huán)節(jié)出現了不令人滿意的地方,劉俊海建議,首先,應該和保險公司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保險業(yè)監(jiān)管機構申訴,進行行政調解。調解不成也可以去消費者協會投訴。如果消費者上述投訴都未果,也可以提請司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