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guī)

臺“最高院”定調(diào):性侵7歲以下幼童依重罪判刑

時間:2010-09-07 17:47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中國臺灣網(wǎng)9月7日消息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今天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愿,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報道稱,這項結論出爐后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臺灣“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近來多起女童遭性侵案,有法官依罪刑較輕的“與幼年男女性交罪”輕判被告,也有法官將案子發(fā)回更審,引起輿論撻伐,有網(wǎng)友發(fā)起罷免“恐龍法官”,更有島內(nèi)民間團體發(fā)起一人一信投書馬英九辦公室,并揚言上街頭抗議。

  臺灣“司法院”日前函請臺當局“法務部”建議修法,將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并加重其刑;島內(nèi)有民代強調(diào),會將性侵害防治法修法列為下會期的最優(yōu)先法案,將包含性侵14歲以下孩童者,情節(jié)重大(累犯、戀童癥等)者,必須處20年以上重罪、不得交保假釋,以及強制終身醫(yī)療、監(jiān)控。

  臺“最高法院”于今日召開本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就近日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的“對于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但行為人并沒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實務上究竟應該如何對該行為人論罪”進行研討。

  與會人員經(jīng)討論后,最后透過表決方式?jīng)Q議:“倘被害人系7歲以上未滿14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于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行為人對7歲以上未滿14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系未滿7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愿性交罪”,以落實對未滿14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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